一、师生享有下列权利:
(1)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(2)向学校反映问题、提出要求。
(3)依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催促处理、要求答复事项。
二、师生提交诉求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1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。
(2)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。
(3)走访请到学校办公室(信访办),并遵守接待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,爱护公共财产。
(4)通过书信反映问题,提倡签署真实姓名,写明通讯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。控告、申诉、检举信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、单位、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。
(5)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,应当推选代表进行,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。
三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1)上访人不得越级上访,重复上访或多头上访。
(2)自觉遵守接待秩序。不得在接待处理完毕后滞留不走、占据办公场所、妨碍公务;不得在走访中寻衅滋事、破坏公私财物;不得侮辱、殴打、跟踪、纠缠学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。
(3)不得以扬言行凶、爆炸、肇事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。
(4)按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解决或已经解决,信访部门已多次给予上访者明确答复的信访事项,不得坚持无理要求,继续缠访。
(5)不得以上访为名,聚集于校门口、办公楼及其它公共场所示威、呼喊口号、拉横幅、挂牌、静坐、下跪、请愿、接待后滞留不走且不听劝告(群体性的要追究煽动者刑事责任),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;不得散布反动言论及煽动他人闹事。